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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何貞儀(即何黃秀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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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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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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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85ND0053525-1 │仟股 │1 │1000│
│ │有限公司(現已更│ │ │ │ │
│ │名國票金融控股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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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85ND0053526-3 │仟股 │1 │1000│
│ │有限公司(現已更│ │ │ │ │
│ │名國票金融控股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85ND0053527-5 │仟股 │1 │1000│
│ │有限公司(現已更│ │ │ │ │
│ │名國票金融控股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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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85NX0028134-9 │不定額股│1 │287 │
│ │有限公司(現已更│ │ │ │ │
│ │名國票金融控股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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