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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泰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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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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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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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他山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108年1月30日 │805,707元 │DC0762613 │ │
│ │趙婉貞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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