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聯安診所
法定代理人 鄭乃源
訴訟代理人 馮志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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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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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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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新室內裝修│華南商業│107 年12月│ 9,000元 │ PD6055030│
│ │設計工程股份│銀行圓山│30日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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