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940,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曾淑美

代 理 人 黃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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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128619-4│1   │300 │
├──┼────────┼───────┼──┼──┤
│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187045-0│1   │27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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