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984,2019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羅氏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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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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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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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悅髮形│陽信商業│108年2月│21,492元  │AG1826834 │
│    │沙龍店  │銀行南京│15日    │          │          │
│    │  徐皇冠│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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