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湯輝龍
失 蹤 人 湯少俊 失蹤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湯少俊失蹤前之最後住所為日據時期基隆市○○區○○路0 巷0 ○0 號,有臺灣省基隆市戶籍登記簿在卷可佐,足見湯少俊住所地在基隆市,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自應移送該管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