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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熊霖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即臺北○○○○○○○○○)於民國99年7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熊霖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熊霖昌已逾80歲,於民國96年7月25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戶籍資料無配偶,亦無子女註記,復查無親屬,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無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亦無出入境、殯葬資料,也非榮民,其失蹤已逾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函、入出境查詢名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戶籍資料、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失蹤人口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失蹤人口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96年7月25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
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
另失蹤人於96年7月2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9年7月25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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