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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
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區○○○○○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段一小段136地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82,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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