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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頌達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壽幼玲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李麗萍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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