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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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