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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翠華
相 對 人 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6,92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1月2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56,920元,並分3期,於108年12月13日給付19,000元、109年1月15日給付19,000元、109年2月14日給付18,920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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