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子豪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2月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6,355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2月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266,355元(含資遣費55,903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21,012元、預告期間工資35,000元、金門差旅費64,400元、結清薪資74,912元、補償勞保費1,268元及勞退金13,860元),於同年月9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