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勞執,26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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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蘇妙康
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資方應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給付蘇妙康新臺幣198,714元,匯入勞方蘇妙康原領薪資帳戶內。」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98,714 元(含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摺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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