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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黄貴玲
相 對 人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黃貴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黄貴玲」。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馮冠皓,地址同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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