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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謝芳正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 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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