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勞執,60,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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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曉婷
相 對 人 台灣新維揚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宇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李曉婷)資雙方以47,700元和解本案。
資方同意於109年1月22日以前,將上述金額(47,700元)一次匯入勞方原留本人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1月16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往來記錄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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