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勞專調,15,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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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朱振華

相 對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而聲請調解,審酌被告登記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亦同(見卷附公司基本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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