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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07號
原 告即 德倫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道君
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即 陳崇輝
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縣芎林鄉(見本院卷第65頁),被告尚未提供勞務,並無勞務提供地,兩造復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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