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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弼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鴻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是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駁回請求之範圍為計算,次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20,000+5,000),扣除上訴人勝訴即3,640元後,上訴所請求之金額應為21,360元(25,000-3,64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再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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