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勞小,58,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湧昇間因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給付工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5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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