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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邱淑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吉得寶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間109年度勞小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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