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8號
原 告 楊凱翔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雅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蓓珂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白光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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