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陳俊逸
被 告 曾凱寧即艾絲精選咖啡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8月3日依法寄存於原告住所所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日親往領取,有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