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CHAMPION DARIUS DARNELL(沈藝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法薇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原名艾法薇爾美語美術圍棋珠心算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107元(詳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902號裁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7,44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2,480元(7,440元÷3)。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2,48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