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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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