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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徐明賢即川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川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明賢為川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川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川普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承認通過,並指定徐明賢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明賢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有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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