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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辛進信即互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互康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辛進信為互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互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互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辛進信同意由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辛進信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司司字第8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其股東名簿、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賸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屬實。
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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