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11,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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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逸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舜言、葉文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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