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239,2020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劉用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