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維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