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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景美廣場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盧鑫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政鴻、呂政峰、王麗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3,654元、請求金額8,269元及請求原因事實積欠金額165,385元均不一致,應陳報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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