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463,20200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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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美廣場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盧鑫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政鴻

呂政峰
王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積欠管理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已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合計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復就此利息請求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未提出利息得滾入原本計算利息之書面約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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