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525,2020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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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昭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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