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680,202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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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李玉惠(即黃奕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柏勳(即黃奕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安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利息起算日為「各筆到期日」,請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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