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804,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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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健彰(原名黃明杰)

侯琇瑩(原名侯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804號)一、緣債務人黃健彰即黃明杰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8年6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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