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832,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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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政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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