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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明(即張凌華之繼承人)、張德裕(即張凌華之繼承人)、張淑芬(即張凌華之繼承人)、張淑娟(即張凌華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等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抑為於相對人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
三、提出催繳函文之回執或函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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