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967,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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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零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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