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019,2020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祖嫻(原名李唯萱、李威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㈡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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