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045,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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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閎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閎寬
黃燕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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