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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方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97616元│自民國108年11月08日起 │至民國108年1│年息10.5% │
│ │ │ │2月07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8年12月08日起 │至民國109年0│年息12.6% │
│ │ │ │9月07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9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盧方渝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10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採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加9.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
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
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11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7,616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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