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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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