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133,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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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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