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140,2020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蕭千慧律師、彭瑞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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