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146,2020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忠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肆佰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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