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155,2020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永政

林君芬
梁曉青﹙原名梁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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