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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詠緯(原名王敏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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