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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金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到期利息新臺幣189275元、61423元及49627元如何計算,併陳報各筆請求金額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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