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16,202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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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相 對 人 陳玉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0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未依社區規約繳納民國108年1月至12月之管理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謄本記載,第三人詹○○自民國106年6月13日起即成為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聲請人以相對人為所有權人請求給付民國108年之管理費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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