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165,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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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BOSS TOWER大樓管理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添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添財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2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周添財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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